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的《山西省旅游市场黑名单治理事情细则(试行)》近日实施。细则共16条,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情形及惩戒步伐等作出划定。
凭据细则,列入山西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情形包括:因侵害旅游者正当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在旅游经营运动中因波折国(边)境治理受到刑事处分的;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分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分的;旅游市场主体爆发重大宁静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因侵害旅游者正当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等。
凭据细则,对列入山西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的惩戒步伐包括:作为重点监管工具,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明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当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已担当相关职务的,按划定程序要求变换,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换名称;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对其加入评比表扬、政府采购、财务资金帮助、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以文件形式向各相关部分推送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提倡联合惩戒。